核心内容:借款到期未归还,出借人将担保人和借款人告上法庭。巨额的借款,担保人无辜受到牵连,最终,法院却认为借款合同存在违法之处,属无效,为此,担保侥幸脱责。树图网小编提醒大家,合同内容若违法,担保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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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若违法,担保需谨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通讯员:胡建英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还款,法院判决担保人周某承担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万幸的是,这份借款合同有违法之处,依法无效,周某才摆脱了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讨,阮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08年1月9日王某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阮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周某为借款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2008年3月12日,义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阮某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周 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得知这个判决后,周某认为王某借给阮某的100万元借款,是阮某以“借款”名义向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不是民间借贷,所以,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其担保行为也是无效的。于是,周某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新证据(即刑事判决书)可证明,阮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周某的担保也随之无效。
原标题: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人侥幸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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