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使用微波炉热饭菜会提前调好时间一样,每一段关系的解除都会随着解除条件的满足使特殊的关系的到解除。在借贷关系中也是一样,想要解除贷款合同正常的情况下就是要等解除的条件满足才能够使合同解除。那么借款合同如何解除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借款合同如何解除及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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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如何解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
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免除全部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外,法律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
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承办人应具有合法资格。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产生的后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法律关系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尽管合同当事人资格因在签订时已经审查确定,变更或解除时可不必审查,但承办人的资格仍应审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承办人因情况变化是会发生变化的。审查承办人的资格,如果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审查能证实他们真实身份的证明、证件即可,如果单位授权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或者外单位人员承办,要有正式、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按无权代理处理。
第二,合同一方的承办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经办的合同不是为他们个人,而是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人应是单位而不是他们个人。只要原法人单位还存在,无论承办人、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变动,原合同不能变更或解除。
第三,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特别注意此点,防止被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擅自加重担保责任,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借款人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五,在变更协议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得以变更后合同的规定为借口,逃避责任。
第六,借款人由于关闭、停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时,贷款人应督促和协助借款人处理财产和债务,处理的结果,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需的维护费用外,首先应用于偿还借款。
第七,双方当事人(往往是承办人)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往来的文书、电报等,只要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视为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也应与借款合同订立一样,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作出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九,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关闭、停产、转产的,承办人应注意审查其关、停、转是否依法进行,是否经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定或批准,若不按规定办事,自行关、停、转的,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若要求破产的,应依破产法规定办理,清理完债权债务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合同承办人应注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协议的期限,是指双方在原合同中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和答复的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就按有关合同的条例规定办理;双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的时间和对方答复的时间,只有符合了双方约定、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才合法有效,否则,违反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合同如何解除及其相关问题,借款合同在接触式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而且也要争取在非诉的前提下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借款合同。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借款合同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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