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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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原告:马旭,男,9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中心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马海深、康素杰,深圳市南头直升机场职工,原告马旭的父亲、母亲。
被告:李颖,女,9岁,深圳市南山中心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树清、郑秀银,深圳市南头直升机场职工,被告李颖的父亲、母亲。
委托代理人:许青凤,深圳市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淦,男,13岁,深圳市南山中心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梁晋、毛秀珍,深圳市南头直升机场职工,被告梁淦的父亲、母亲。
原告马旭因与被告李颖、梁淦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由其法定代理人马海深、康素杰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马旭的右眼已被被告李颖、梁淦燃放的烟花伤害,致终生残疾。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今后治疗费以及因治疗引起的其他费用共计6.73万元。
被告李颖的法定代理人辩称:烟花不是李颖从家中拿出去的,而是在外面捡的,没有点燃,后由其他男孩点燃的。该烟花致伤马旭,与李颖毫无关系,不应将李颖列为被告。
被告梁淦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致伤原告马旭的烟花虽为被告梁淦点燃,但该烟花是李颖提供,火种是叶倩提供,原告在听到警告后仍走近烟花观看,致使损害结果发生。该损害结果是由4人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应追加叶倩为本案共同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原告在伤情未经法医检验前就先后到7家医院治疗,加大了医疗费用;要求赔偿今后治疗费用6万元,缺乏根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29日晚上8时许,被告李颖手持一枝40发魔术弹在住宅楼下的草坪上燃放,被告梁淦见状即前去帮忙。因魔术弹没有引线,梁淦向叶倩要了一个小烟花插进魔术弹筒里,引火后即警告原告马旭走开,但马旭没有走开,反而侧头用眼朝魔术弹筒内窥看,魔术弹喷出击中马旭右眼,最后烟花在李颖的手上爆炸。马旭右眼受伤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先后带到深圳市眼科医院、深圳市人民法院、北京同仁医院、沈阳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沈阳军区后勤部医院及福州卢镜明眼科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诊治,均无疗效。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检验鉴定:马旭的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仅能看到眼前手动,已构成重伤。马旭为治眼伤共花去治疗费2081元;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2698.5元,马旭的法定代理人为治疗马旭眼伤请事假减少奖金、工资收入898元。
一、原告马旭已用去的治疗费2081元、交通费200元、其法定代理人误工费898元和马旭今后生活补助费2万元、治疗费1万元,共计33179元,由被告李颖的监护人李树清、郑秀银承担13272元,由被告梁淦的监护人梁晋、毛秀珍承担9945元,其余费用由原告
的监护人马海深、康素杰承担。
二、李树清、郑秀银、梁晋、毛秀珍对第一项确定的赔偿额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梁淦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追加叶倩为被告的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李颖不服,由其法定代理人以一审答辩理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被上诉人马旭的监护人因护理马旭所遭受的误工损失是128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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