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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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性功能障碍损害赔偿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 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期间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原告张某撞伤,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因被告驾驶员徐某的侵害,致王某应有的夫妻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故作为本案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为了缓和及减轻原告王某因这种不健全的夫妻生活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应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据此,雨花台区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建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20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02年8月21日生效。
评 析
损害配偶一方的性器官使其不能完整地行使功能,必然也侵害配偶另一方的性权利,是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在民法学理论中称之为民事责任聚合。本案即是这种聚合理论的一例证。
责任聚合是广义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分为二种形式,一是同一个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为不同的权利人享有,共同指向同一个义务人;二是因一个行为使一个权利人获得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各自可以独立行使。
1.两个民事责任的性质。本案是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性质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主债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加害人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配偶权,加害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一方性器官受损不能正常行使功能,必然侵害配偶权,因为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首要内容,而同居权是配偶权中的重要内容 2。性器官是人的身体的组成部分,受到损害不能行使,其健康权亦受到侵害。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排损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为对健康权的损害 3。同时,性器官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既是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也是配偶权实现的基础,这是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这两个损害的请求权由两个受害人分别行使,从而产生责任聚合。
2.侵害性权利责任的构成要件。侵害性权利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①违法行为。侵害性权利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禁止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和健康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和健康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4。不少论著中只强调通奸、娇居、重婚等方式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违法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不能一概而论。本案即是以作为的方式侵害配偶一方的性机能正常运作,导致配偶另一方的性功能不能完善发挥,因而具有违法性。②损害事实。侵害性权利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和性利益遭到损害的事实,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对方配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原状而损失的财产。偶配权是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5。本案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损害配偶另一方性机能的正常运作,但使其发挥受到限制,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性利益。性利益的取得必须具备二个要素:一主性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性功能的完善发挥,这也是健康的两个要素 6。由此可见,性权利有其特殊性,既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康权的组成部分。③因果关系。本案侵权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的人身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不待言。而该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也具有因果关系,则存在争议。目前法学界普通接受的观点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须某一事实具备,依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即可 7。对配偶一方性机能损害,必然使配偶另一方性利益得不到实现,尽管侵权行为与配偶另一方性利益不能实现之间是间接损害,但也应当列入赔偿范围。④主观过错。本案行为人主观上系过失,即存在应当而且能够预见行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险性却依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现象。行为人对受害人身体实施损害与损害性机能造成配偶另一方性利益的不能实现,在主观上是一致的,均为过失。综上所述,受害人张某的配偶王某的性权利受到损害,具备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要件,故可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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