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某厂租赁人张某、强某,为看厂护院而饲养了两只狼狗,并交给负责看护厂门的聘用民工何某照管。2000年3月19日,阮某拉车途经该厂门口时,一只狼狗从其背后突然蹿上来,先在其左腿上咬了一口,后又在其右腿上咬一口,致使阮某两腿均被咬伤,当即不能行走,被人送往医院治疗。阮某共用去医疗费130元,交通费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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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如何进行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阮某在腿伤痊愈后,多次找到张某、强某商量处理事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阮某于2000年6月向铜陵市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强某在法庭上辩称:我们二人共同租赁经营王恒选金厂,为了该厂的安全,聘用农民何某负责看管厂门,并送给其狼狗一条,叮嘱其看护好狼狗,切勿伤人,否则后果自负。3月19日,何某看护的一只狼狗从护栏内蹿出咬伤原告,因我们不是该条狼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强某所饲养的狼狗,从围栏中跳出咬伤原告造成损害,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的过高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阮某经济损失1686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事实,但狗咬人主要是由于所聘用的民工何某看管不当造成的,依法应由何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认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交通费为356元,误工费为1200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铜陵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各150元,均由上诉人张某、强某负担。
点评
一个是动物饲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案情,受害人路过,被狼狗从后面蹿上来将其咬伤,受害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毫无疑问,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狼狗的主人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狼狗的主人,即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阮某的经济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另一个是狼狗的主人与日常照看人之间的关系,即雇佣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雇工在雇佣期间,因雇佣关系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雇工致人损害在主观上有过错的,雇主与雇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对雇工的求偿权,雇工应当赔偿雇主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这又形成了一个新的赔偿法律关系。如果雇工主观上没有过错,则由雇主单独承担责任,雇主对雇工则不能取得求偿权。此外,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免责约定,也不能作为雇主免除转承责任的证据,因为免责约定的实质,不是约定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而是放弃了对受害人应负的某种法定义务,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要求雇主承担转承赔偿责任的请求。此案中,狼狗是从围栏中跳出来咬人的,何某作为狼狗的照看人并无明显的过错,即使何某有看管不力的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先由其雇主张某、强某赔偿受害人阮某的损失,而后再依法取得对何某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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