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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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行为人非法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高度危险作业;2,有损害事实; 3,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实施高度危险作业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免责条件:1.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仍由作业人承担责任,若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作业人可以减轻责任。2.不可抗力。3.第三人的过错。
甲核燃料公司派乙司机运输一批含核辐射的矿石原料,运输途中掉下几块矿石,恰巧一个5岁的顽童丙在路旁玩耍时检到一块矿石,丙在摆弄矿石时受到核辐射污染。丙的人身损害责任应当由甲核燃料公司承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电力运行事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高压,高压电造成损害的责任;免责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民用航空器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铁路行车事故及铁路运营事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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