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网购12瓶玛咖片,发现该商品标签不当,遂在再次购买150瓶后向商家提出十倍赔偿要求。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李某第二次购买的150瓶玛咖片未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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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李某通过天猫购物平台以每瓶188元的价格向云南某公司分两次分别购入玛咖片12瓶和150瓶。之后,李某以该产品属于新资源食品,违反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未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以及食用限量为由,诉至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云南公司对其支付价款给予十倍赔偿。经查,李某已消费2瓶,期间,拒收云南公司向其更换的符合标签要求的相同产品162瓶。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
赣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实质和形式标准要求。涉案产品含有新食品原料玛咖成分,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公告明确要求,应当标注不适宜使用人群和食用限量,但涉案产品并未标注。该标注缺失应认定为标签不当,对不适宜食用消费者可能会造成健康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十倍赔偿请求可以支持。对于赔偿价款,该院认为,李某在第一次购买涉案产品后,应当知悉产品标签不当及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仍继续购买150瓶相当于其个人20年食用量的相同产品。李某并非经营者,亦未指明购买用途,又拒绝更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同产品,应认定其第二次购买行为主观上存在获取高额赔偿款的明显故意,若对其第二次购买行为支持十倍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对李某第一次购买的12瓶玛咖片支付价款2256元支持十倍赔偿,对其第二次购买支付价款28200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某退回剩余160瓶玛咖片,云南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30456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江西一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