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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滴白蛋白发生休克 引发产品责任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案是一起由于原告静滴被告二生产的人血清蛋白 (白蛋白)发生休克而致的产品责任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二生产的人血清蛋白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判定生物制品产品缺陷的依据是什么?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48岁,汉族,干部
被告:江苏省某市人民医院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某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生产的上述人血清蛋白进行部分查封。原审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原告在被告一处住院医疗文证进行了审查,认为被告一对原告的医疗中未查见配伍禁忌的药物和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原则。中国药物生物制品检定所受原审人民法院委托对检定报告中有关人血清蛋白细菌内毒素含量超过1.67 EU鹰升的含义等,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书面说明,称送检的人血清蛋白细菌内毒素含量超过1.67 EU/毫升的绔果仅供参考,细菌内毒素含量超过1.67 EU/毫升限值意味着有可能引起家兔发热反应。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为:中国药物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检定结果的几点说明载明:上诉人生产的991204A2批人血清蛋白,我所按1995年版规程检定家兔热原质试验结果合格。应送检要求加测了细菌内毒素检查,结果内毒素含量超过1.67 EU/毫升,但该批人血清蛋白经我所检定未引起家兔升温,符合95版规程的要求。被上诉人对该说明质证后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该批人血清蛋白没有缺陷。被告一认为该说明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被告一和被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外,另查明以下事实:上诉人生产的991204A2批人血清蛋白制造和检定标准是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1995年版),该规程关于人血清蛋白制造和检定标准中未要求进行绷基内毒素含量的检测。2000年7月,中国药物生物制品检定所对上诉人生产的该批人血清蛋白细菌内毒素含量的检测,是参照即将颁布的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人血清蛋白制检规程中半成品的检定要求进行的检测。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关于人血清蛋白制检规程在半成品热原质试验中规定“按本版规程通则《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测量,热原质试验应合格,或按本版规程通则《生物制品细菌内毒素试验规程》进行,细菌内毒素含量限值(L)应小于2 EU/ml。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一辩称:被告一对原告疾病的医疗无差错,而被告二生产的人血清蛋白细菌内毒素含量超过1.67 EU豪升限值是造成休克的原因,被告一不应承担产品责任。
被告二辩称:被告二生产的人血清蛋白经中国药物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为合格,表明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中的细菌内毒素含量不是1995版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所要求检测的,故不存在产品缺陷,不应承担产品责任。
【原审法院审判】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项、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 552.02元、护理费人民币1 800元、营养费人民币489.30元、误工损失人民币22 470元、检测费人民币1 600元、送检差旅费人民币5 440.72元、实验室检查费人民币50元、专家会诊费与交通费人民币3 600元、其他交通费人民币663.5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 000元。
2.被告一对被告二以上各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 614元由被告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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