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么?这是许多劳动者心里的疑惑。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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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赔偿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丁某是C公司的员工,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8年5月,丁某因病住院,7月出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丁某全休二个月。丁某就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病假。C公司经理觉得丁某长时间休息,影响了其单位的工作,就以丁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认为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C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后,C公司也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所不当,提出可以让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丁某认为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丁某休病假是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故C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即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现丁某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要求C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的申诉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 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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