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深圳车主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主要有“快处快赔”、“视频远程引导”、“交警简易程序处理”三种模式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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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处快赔”“视频引导”最便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车主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主要有“快处快赔”、“视频远程引导”、“交警简易程序处理”三种模式可选择。前两种处理模式对于驾驶人更为经济务实。
符合“无人受伤、深圳投保、事实无争议”条件的事故,不必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双方报警、拍照或标记事故车位置后即可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后直接至遍布全市的43个快速理赔点进行快速保险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立刻报警,如道路交通监控视频能够现场录像,则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取证,同时回拨报警人电话,引导事故各方撤离,并将事故现场彩信或者是确认事故的短信发送到当事人手机上。当事人可凭彩信和事故短信,直接到遍布全市的43个快速理赔点进行快速保险理赔。事故现场录像的视频和图片,直接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和材料使用。
如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有争议、事故车损坏无法移开的,应迅速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前两种模式“快撤”、“快处快赔”,将交通事故对路面交通的影响减少到最小,交警一般对轻微违法不做处罚。
而最后一种处理方式易造成交通堵塞,违法行为不能从轻处理。交警处理完事故后,只有双方共同提请调解,交警当场予以调解,此时损害赔偿事宜还需要到保险公司正式理赔。调解后的失信风险,交警不能介入,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解决,成本较高。
作者:赵新明
相关法律知识: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特别重要的。但是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未作出界定。由于机动车的驾驶情况非常复杂,交通事故损害者与损害赔偿承担者往往并不一致。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相分离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的具体的、实际的运行控制与运行收益相分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由此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扩大或缩小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为重要。
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以及人对机动车实际运行过程的控制和支配决定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者主要原则。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分离的,如运行支配者为他人利益无偿为他人搬家、接新娘、运送货物等,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种情况下,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归属者或者运行利益期待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公平合理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分离的情况下,以运行利益的归属为补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