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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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鉴定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教师施民生医疗纠纷案,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教师施民生医疗纠纷案被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受施民生的委托,冬冬律师作为代理人,支持并协助其维护自身权益,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协助其完成了两次司法鉴定和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一,2008年12月12日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赣洪司鉴中心[2008]临证字第10号鉴定书,鉴定专家在审查分析意见中认为:某某市人民医院在诊治施民生疾病诊断上存在入院检查不完善,造成漏诊、误诊,致椎管探查手术指征和选择时机不妥以及手术造成椎间盘炎、损伤马尾神经致大小便失禁。
1、现已查明,被鉴定人施民生患有高血压病III期,脑梗塞致右下肢肌张力减低,右下肢肌力II级,而2007年7月4日入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在对被审查人施民生检验腰椎棘突压痛,右侧疼痛可向右下肢放射,右小腿外侧痛觉减退,右直腿抬高试验阳性,由于医务人员在对施民生入院检查不完善,将高血压病(III期)并脑梗塞患者症状和体征,认为系腰椎间盘突出所致,认为通过手术可以解决其症状和体征。
2、术前检查不完善。对一个64岁老年人未进行认真细致体检以致漏诊、误诊、误治,造成医源性腰椎间炎和加重其脑梗塞体征,术后右下肢肌力II级,特别是手术同意书中无法确认医方是否告诉患方本人和家属,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为告知不明,侵犯了当事人和家属知情权选择权。被鉴定人施民生手术前患有高血压病III期,冠心病和脑梗塞的基础上,在还未确认右下肢麻木疼痛的原因和患者是否患有手术禁忌症疾病时就进行腰椎管探查术,故存在误诊和误治(手术探查椎管术)。施民生术后腰椎间盘炎、大小便失禁,符合手术损伤马尾神经所致。根据被审查人术后体征和症状难以排除麻醉(全麻)和手术促进加重脑梗塞发生的可能性。鉴定专家在审查结论意见中认为:某某市人民医院在诊治施民生疾病过程中存在1、医院漏诊施民生患者脑梗塞致右肢体不全瘫、高血压病和冠心玻2、医院对施民生漏诊、误诊而对施民生采用腰椎管探查手术方式和时机不妥,目前被审查人施民生腰椎间盘炎、马尾神经损伤致大小便失禁与椎管探查手术存在在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2009年5月18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09)赣SZ司鉴字(608)号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施民生的伤残程度为柒级。第三,我们对某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虽然医学会对院方的指出了不足,但其结论有失公正。
上述两次司法鉴定确认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确认了施民生的伤残程度为柒级伤残;
二是确认了医方在对施民生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三是确定了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施民生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基本事实经过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某某医院出院小结简要病史记录如下:07年5月,患者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左下肢麻木,不伴有活动障碍,无大小便失禁,无疼痛感,无头晕、头痛等症状。07年6月,患者出现右下肢麻木同时伴有活动障碍,人易向右侧摔倒。腰椎MRI示:L3/4、L4/5、L5/S1椎间盘突出,且L3/4、L4/5处黄韧带肥厚,相应椎管狭窄,硬膜带明显受压。于07年7月7日行腰椎手术。术后患者即出现大小便失禁,右下肢仍有自主活动,术后第三天检查头颅MRI示:胼胝体、膝部左侧及左额叶(亚急性期)脑梗塞,右基底节区及脑干(陈旧性)脑梗。术后第四天,患者出现右下肢不能活动,双上肢可以活动。
某某医院作为第三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记录的病情变化应该是客观的,因此,本代理人摘用某某医院的病历记录更具有说服力,请各位专家结合你们的调查情况全面核实。在此,本代理人还要向专家组重点提交四组证据,一是某某市人民医院病历,包括2007年7月4日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骨科(脊术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出院记录、2007年7 月13日头颅MRI检查报告单;二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某某医院出院小结;三是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赣洪司鉴中心[2008]临证字第10号鉴定报告书;四是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09)赣SZ司鉴字(60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