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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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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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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核心提示原本欢欢喜喜等着做爸爸的甘肃省临夏市残疾人石某,却怎么也没有想到,由于临夏州中医院用药不当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妻子雍某某和刚刚出生的男婴死亡。在经省、州两级医学部门鉴定均认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后,石某将医院告上法庭,为含恨而死的妻子和儿子讨说法。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起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医院在为产妇接生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导致产妇母子双双死亡的医患纠纷案,将于近日在临夏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残疾石某痛失妻儿

今年28岁的石某,家住临夏市折桥镇。天生残疾的他在父母的疼爱中长大成人后,像所有的正常人一样渴望成立自己的家庭。在亲友的操持下,比石某小5岁、家住康乐失去母亲的农村少女雍某某,于2003年1月1日,和石某组成了家庭。虽然石某身有残疾,但善良的雍某某并不嫌弃丈夫,她承担了全部家务,一心一意照顾着丈夫和公婆。同年3月,雍某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这对残疾的石某及其家人来说是个天大的喜讯。因此,在对新生命的期待中,一家人生活得充实而幸福。

石某诉称:同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足月待产的雍某某住进了怀孕期间一直做检查的临夏州中医院。次日,医生对雍某某做了B超和其他常规检查,产妇及胎儿一切正常,这令石某一家人感到欣慰。9日下午6时30分,从下午就开始疼痛的雍兰兰被送进了产房。约两个多小时后,大夫出来对守在门口的石某及其家人说:“你们的娃罢了。”这个消息对石某无疑是睛天霹雳,石某母亲赶紧问:“大人怎么样?”大夫说大人是好的。但到当晚10时许,才被推出产房的雍某某声音十分微弱。回到病房后,护士让打着吊针的雍某某自己滚到病床上后,雍某某下身大量出血并导致吊针滚针。于是,护士重新给雍某某扎针,却发现液体不走。此时,雍某某出现烦躁、抽搐等症状,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石某及其父母和雍某某父亲,作为共同原告人认为:健康而正常入院的雍某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医院产程观察不仔细,并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及用药过频剂量过大和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误等一系列行为,导致产妇及婴儿死亡,对此医院应负完全责任。据此,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共计6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答辩应是医疗事故赔偿

临夏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向被告方送达了民事诉状。被告临夏州中医院针对原告的诉状,作出了答辩意见。

被告方在答辩状中称,此案首先案由不对。其认为,无论是在临夏州医学会医鉴字(2004)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还是在甘肃省医学会作出的甘肃医鉴(2004)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均将此案所涉死者雍某某的死亡性质,定性为“医疗事故”。在解决医患双方之间的赔偿纠纷时,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不应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法规,作为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此案应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而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其次,被告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其依法只承担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项。而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诉讼请求,因为于法无据,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被告提出,甘肃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成为此案的合法依据。其理由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起的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且其他有关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此案在临夏州医学会首次作出鉴定后,原告并未在收到鉴定书后的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作为医疗事故当事一方的医院,也未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对第一次鉴定结论进行再次鉴定。当第一次鉴定结论生效后,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临夏州卫生局在医患双方皆认可的前提下,召集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其委托省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因此,第一次鉴定书已经生效,法院处理此案争议时,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才是确定医患双方责任的惟一合法依据。据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其意见,对此案作出公平合法的裁判,以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论

临夏州医学会:

2004年1月18日,临夏州医学会医鉴字(2004)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医院)的违规事实:1、用药不当,剂量过大(在产妇8个半小时产程正常的情况下,给予米索50ug;又过2小时后,再次在500m15%GS中,给予催产素10个单位)。2、在胎头中位的情况下,给胎吸外加腹压,属处理不当。

因果关系:1、造成子宫强直收缩,胎儿窘迫,新生儿死亡。2、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生与用药有关,导致产妇死亡。

责任程度:(医院负)次要责任。

事故等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甘肃省医学会:

2004年6月25日,受临夏州卫生局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临夏州中医院对雍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作出如下鉴定结论:

分析原因:由于医方违法违规,(对产妇)产程观察不仔细,在产程处理中使用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用药过频、剂量过大;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误。(由于)医方在上述的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产妇羊水栓塞、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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