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误诊切除输卵管医疗事故案例甲医院给患者做了一个彩超检测,检查报告显示为“宫内早孕”。没过多久,患者被另一家医院诊断为“宫外孕”。由于情况紧急,患者被迫切除输卵管。患者以误诊为由将甲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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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误诊切除输卵管医疗事故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由:“宫外孕”被检为“宫内孕”
2007年6月下旬,小芳(化名)用早孕试纸测得自己怀孕了,但因时常有出血症状,小芳因此怀疑自己是宫外孕,决定作一个彩超检测。7月4日,小芳到长乐的甲医院接受了彩超检测。该院彩超检测检查报告称“宫内可见一妊娠囊回声,长约13mm”,超声提示为“宫内早孕”。见是宫内孕,小芳便安心照常工作生活。
患者:医院存在误诊行为
小芳认为,被告甲医院如果诊断正确,就可得以保全输卵管,正是甲医院的误诊造成其身心遭受创伤。8月中旬,小芳到甲医院,希望能协商解决,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于是,小芳起诉甲医院,要求赔偿有关治疗费用19419元,并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医院:检查报告并非诊断
甲医院认为,诊断必须经过资料收集、评价、分析推理3个阶段后才能作出,超声检查仅仅是其中资料收集阶段,以供妇产科医生分析参考之用。而且,该院在每份检查报告单左下角均标识“以下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原告在超声波检查完后并未到门诊妇产科专科医生处继续就诊,而是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认为并无大碍便回家照常工作生活。甲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并没有提供任何诊断和处理意见,因此根本不存在“误诊”。
小芳认为甲医院是在推卸责任,她认为超声波检查报告中明确写明的结论就是诊断结论,而检查报告单左下角标识的“以下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字样是医院单方的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患者医院应各尽其责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主审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患者,到医院看病就医时,除了进行各项技术检测外,最好还应接受临床诊断以确定病情,并妥善保留病历;而医院方面则应当加强解释工作,以更加显著的方式告知患者技术检测结果不等同于最后的病情确定,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