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鉴定程序主要的内容如下:当事人到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再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审核材料、受理、确认鉴定材料、送达鉴定书。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医疗损害纠纷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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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及协助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医疗事故争议调解不成功,患者家属可以在知道医疗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应由提出异议一方交纳尸体检验费。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医学会。
6、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鉴定的一方,应先向市医学会交纳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费。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7、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另一方当事人。
9、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不用赔偿任何费用的;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只能由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是一个怎样的人呢?
鉴定人有两个法律身份:
一是实体法身份,叫专家。专家好理解,鉴定人必须是有鉴定资质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是程序法身份,叫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类是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专家,专业能力强,医学会的鉴定人一般由各大医院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组成。
第二类是具有鉴定资质法医,不一定具有临床经验,但有鉴定资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一般是由该鉴定机构执业的法医组成。
实务中,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时,通常会以鉴定人是法医,没有临床经验,更没有本案疾病诊疗的临床经验,不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为由,请求法庭认定该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或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这样的质疑符合逻辑,但仅凭这一点,该质疑基本不会被法院采纳,不信你可以检索相关案例。法院会认为:该鉴定机构是双方共同的选择,该鉴定具有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的鉴定资质,鉴定人也有鉴定资质,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就具备专门的能力。
因此,对鉴定人鉴定是否具有专业能力进行质证,主要并不能只是从形式去质证,而是从实质专业上去质疑。比如,你可以从本案疾病的医学内涵外延、鉴定所依据的诊疗规范或当庭询问鉴定人,如果你能让法官觉得鉴定人回答的与规范不符或有明显的矛盾,是可以动摇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看法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