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时支气管哮喘病复发引起猝死医方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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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用药基本符合治疗常规,在患者张良病情发生变化时,由于医疗条件限制予以转诊也符合转诊规范,张良在输液数分钟后病情突变至心跳骤停,分析认为与其患有支气管哮喘的基础疾病有关,与医方的诊疗措施无因果关系。鉴定结果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对本病例进行鉴定后认为,义乌某门诊部有一定的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头孢曲松钠属二线抗菌药物,义乌某门诊部在使用该药品时由不具有高级医师任职资格的医师和门诊部主任共同签名出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中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的规定。
以公平原则给予患者补偿
经法院了解,因我国目前对支气管哮喘猝死研究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对该哮喘猝死发病机制有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且该哮喘猝死表现形式复杂,故快速诊断难以达到精确程度。同时,张良就诊时提供的病历记录也有所欠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义乌某门诊部对张良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的依据不足,张良现在的后果,是目前医学科学对该疾病的诊疗水平及技术局限造成的。虽然该门诊部行为及主观无过错,但张良因接受该门诊部治疗而承受的不利影响客观存在,鉴于存在客观损害后果,而双方当事人又均无过错,从公平原则考虑,判决义乌某门诊部给予张良经济补偿计人民币266626元,精神补偿计人民币两万元。 记者 邵安琪 通讯员 郭松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