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是一种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引起公共财物在事实上被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被处分(如赃款被挥霍掉)。有人由此将“所有权性质是否改变”作为区分贪污与挪用公款的标准,在其他要件都相同的情况下,认为只是挪用公款并使用而无占有意图的是挪用公款,而占为己有、能处分(如挥霍)、公共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则是贪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贪污行为并不能改变财物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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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是上述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只是实现所有权的手段,是所有权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所有权最本质的是由己独占的归属权。只要所有人不实施足以使财产易主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继续保留其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名分,即归属权,即便在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被全部侵夺的情况下,所有人也不丧失所有权,仍有最终收回财产的可能性。尽管贪污者对公共财物实施了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但公共财物的所有者一旦发现了贪污者的非法行为后,仍然可以主张其所有权。
二、《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转移)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只有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够引起所有权的转移。假若“贪污”能够引起“所有权转移”,那就无疑是认可贪污者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显然是错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