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7年才知非亲生,李某一纸诉状将前妻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几年来抚养孩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谭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28400.01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178400.01元。孩子由谭某抚养。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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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谭某于2005年10月9日登记结婚。谭某于2008年8月和2010年10月生育长女李夏和次女李秋。2011年2月22日,李某与谭某因性格不和,双方自愿到丰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两个女儿均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由李某抚养。2015年7月的一天,李某听闻邻居议论两孩子与他长得不像,遂进行了亲子鉴定。2015年7月9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排除了李夏、李秋是李某的生物学子女。2015年8月,李某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7年来抚养两孩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主张,遂判决谭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28400.01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178400.01元。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举示证据证明两子女不是其亲生子女,被告未举示证据予以反驳,所以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其没有抚养两子女的法定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已承担抚养两子女而支出的费用。从一般常理来看,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小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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