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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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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败 浏览量:02023-02-19 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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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其草案中曾规定过具体数额以及最高赔偿标准和最低标准,但后来并没有将其写入解释。其理由是:第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第二,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第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4]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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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而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具有广泛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了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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