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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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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 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 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它的确立 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 现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的《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第11款明确规 定,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社会性的 认可和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对正确处理因医疗损害行 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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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司法实 践中对医疗损害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 求都给予了肯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 是因为当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时,不 仅给受害人本人的肌体或生理机能造成损害,而且给受 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有的精神损害甚至 伴随终身。从理论上划分,首先,医疗损害对患者的身体 造成精神损害,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损 害,即医疗损害造成患者的严重精神损害,如因医疗损害 行为造成患者痴呆、严重智力障碍或植物人等。另一种是间 接损害,即医疗损害造成患者生理上、肌体上的严重损害 后,引发精神上的损害,如缺失一侧眼球、双手截肢、育龄妇 女子宫切除等的损害将造成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其次,医疗 损害对患者亲属也能造成精神损害,即给患者亲人造成不 幸的痛苦、哀伤、悲愤、沮丧等异常心理状态。因此,医疗损 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 及其亲属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 早已确认了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美国法律学会于20世纪 40年代明确承认了心理痛苦赔偿制度。《美国法律重述· 侵权行为法》第46条规定,行为人对其故意的和轻率的导 致他人精神痛苦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日本民法中,“抚慰 金”的概念被认为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 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 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精神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我 国学者提出了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精神抚慰为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 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具 体说,这一原则包括两点: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 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2、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一 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应有的赔 偿,该种赔偿的作用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起到精神抚慰, 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二)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通常要求规定出 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 定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 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所限制。在实务中,这种赔偿原则 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最高限额,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包 括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②但是,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反对,而这 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 止其生命力。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 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 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医疗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 致害人的放纵。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第 50条第11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 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 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 规定即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有所限制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 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 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 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 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 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③

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 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 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 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 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 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 责任。(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 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 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 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 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 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的年 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 情况,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又不能康复,其所受的损害 时间一般较长,那么就应当确定给予较多的赔偿金。(4) 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 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 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三、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患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遭受 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侵权责任法研究 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 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依据此项 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 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解释》第3条关于侵害 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 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民法 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 于死亡。而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 其人格要素仍然对其遗属及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及 其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医 患关系中,对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实施的侵害,实际上是对 其活着的配偶等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 害,其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 痛苦、甚至人格贬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由侵权人 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依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事件中,哪 些人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应当依据患者所受 损害的不同情况而决定。具体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体。患者因医疗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时,其自身是最 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其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人行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其近亲属也遭受了一定精 神痛苦,但除了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外,一般不能单 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种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主要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如成为植物人的,患者本人因丧失意识而不会体味 到痛苦,与其共同生活并承担法律上扶养义务的、受到巨 大而长久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权。二是受害人的伤残达到可能直接影响其今后终生的 重大残疾程度,并由此给其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时, 应当赔偿其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认为, 我国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 在考虑到现代社会家庭生活的独立化,在确定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主体时,应当参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享 有继承权的亲属使行请求权更为适宜。在司法实践中,患 者因医疗损害而死亡时,其近亲属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 偿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其一,与死亡受害人共同生活 的关系最为密切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 一共同生活者在未成年人或成年未婚者多为父母或祖父 母、外祖父母;在成年已婚者多为配偶;在老年丧偶者则 多为子女或孙子女。其二,依当时情形可判定与患者共同 生活关系最密切者确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德国 损害赔偿法》上有关于“震惊损害”的理论,其内容是“在 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受侵害的情况,除了被害人有请求损 害赔偿的权利外,若被害人的最近亲属因受被害人伤亡 消息的震撼至深,致受有非财产之损害时,亦可请求损害 赔偿,惟该震惊之程度必须以极为惨烈,远超过一般情形 为限。”④依据这一理论,判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 以这种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的结果以及对患者近亲属 在思想上是否存在一定的准备为界限。如果患者在医疗 损害发生之前因患疑难病症已难治愈而有极大可能引起 死亡的,其近亲属对患者的死亡会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当 因医疗损害使患者过早死亡,亲属的悲痛也不致达到惨 烈的程度,此时一般不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因医疗 损害使患者死亡的结果出乎患者亲属的意料,给他们带 来较大的震惊,使其亲属对医疗损害结果在心理上无法 接受时,法官可依据自由载量原则,斟酌具体案件,判定 给予其近亲属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注释】

①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9页。

②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392页。

③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

④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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