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 X诉王X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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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2000)六民初字第731号
2.案由:确认生身父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XX,男,31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被告:王X,男,28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池坚,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封志敏,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26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家清。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8日。
1.原告诉称:我与王XX原系夫妻,1999年4月生一子周X。2000年3月,王XX 因与邻居沈XX产生纠纷,沈传出周X并非我亲生子,而是王X与王XX所生。为此,在 2000年4月,王X X、周X和我及王X同去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做亲子鉴定。 过了不久,王X交给我一份司法鉴定书,上写我与周X是亲生父子。后来才得知此鉴定书 是主X伪造的,真实的鉴定结论确认我与周X没有血缘关系,周X系王X、王XX所生。 此事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我失眠、头晕,在近两个月内体重减轻三十多斤,且听 力也大大下降。2000年8月,我与王X X协议离婚。请求法院确认王X为周X的亲生父 亲,判令被告支付对其所生子周X的保胎费、生活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陪护费 等合计1.9万元,支付本人误工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3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差旅 费3 500元。
2.被告王X辩称:我与王X X是同事,双方经常接触,王X X说她喜欢我,要与我结 婚,且要为我生一小孩。1998年春节,王XX与我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王XX怀孕后,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后来由于王X X与邻居沈X X吵架,沈X X讲孩子不是周X X的,而是我 的。这样,我们四人一同去上海做亲子鉴定,结果为周X是我与王X X所生。为了息事宁 人,我与王XX找人做了一份假鉴定。此事发生后,我被原告闹得不得安宁,我新婚不久的 妻子也遭受打击。这给我们双方都造成了伤害,双方都是受害者。由于孩子周X是周X X 与王XX婚姻存续期间所生,故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只请求法院将周X的抚育权判 给我。
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周XX与被告王XX原系夫妻。1997 年年底至1998年年初,王XX与同单位职工王X发生婚外性关系。此后,两被告又多次 发生性关系。1998年7月,王X X怀孕,其将怀孕一事告知王X,怀疑孩子是王X的。 1999年4月15日,王XX生下一子,取名周X。周X X对两被告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 2000年3月,王XX与邻居沈X X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沈X X说出周X不是周X X的亲 生子,而是王X所生。周XX知悉此事后,与王X X、王X一道带着周X,于2000年4 月18日去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X与周X以及周X X与周X之间有 无亲生血缘关系作技术咨询。咨询意见认为王X与周X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周XX与 周X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但被告王X拿到咨询意见书得知上述结论后,私刻研究所 印章,重新打印尾页,更改咨询意见。周XX对更改后的咨询意见书表示怀疑,再次去上 海核实,才使事实真相大白。2000年8月4日,周X X与王X X协议离婚,周X由 王XX抚育,周X今后的一切费用与周X.X无关。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庭审中,双方 当事人一致认定周X出生前费用(检查费、保胎费、健卡费)2 500元、出生费2 500元、 医疗费2 000元及用于鉴定的交通费679元。周X X、王X X认为周X生活费、营养费、 护理费合计7 000元,王X认为此费用为4 500元。周X X提出误工损失3 200元及精神 损害赔偿费3万元,王XX接受,但王X认为周XX的误工损失与本案无关,精神损害赔 偿费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为:(1)按照国际通用标 准,可以认为王X与周X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2)可以认为周XX与周X之间不存 在亲生血缘关系。
2.周X部分医疗费用及医疗病历。六合县六城镇卫生所的门诊医药费收据2张,价 款为140元。南京市儿童医院门诊收费收据1张,价款为85.5元。六合县人民医院的门 诊医药费收据2张,合计价款为95.3元。南京市儿童医院周X的门诊病历1份。
3.交通费票据。南京至上海的江苏省公路汽车客票3张,共计264元。上海至南京 的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7张,共计579元。上海至南京的42次火车票1张,计为47 元。还有26张公共汽车、出租车发票,共计217元。
5.周XX与王XX离婚证书。六合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4日核发的离婚证及 周XX与王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在协议书子女安排一栏中写明:小孩周X与 周XX无血缘关系,周X由王XX抚养,周X以后的一切费用与周XX无关。
6.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各1份。六合县中医院于2000年8月10日出具的诊断证 明书载明:姓名周XX,病情诊断神经性耳鸣,处理意见建议高压氧治疗。周XX的门诊 病历卡载明:左耳耳鸣,听力下降等。
(四)判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