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在人在,树亡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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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树”遭毁引发精神损害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此,再也没有杨B的任何信息。杨A及家人认为:“杨B肯定不在人世了,就替他烧些香以寄托思念之情吧。”因此逢年过节,杨A一家都要在梧桐树下烧些香纸给杨B以示祭奠。文革期间,曾经有人反映杨A搞迷信活动,状告杨A,杨A与妻子被带到大队批斗、游街和吊打。
虽然杨B生死未卜,但梧桐树却一年年长大,焕发出勃勃生机。杨A认为:“只要这棵树不倒,弟弟杨B一定还活着!”因此,杨A对这棵树倍加关爱。某次因为杨A的孙子在梧桐树上用刀刻了几个字,就被杨A狠狠打了一顿。
梧桐被砍,老人晕倒,法院判决砍树人赔偿
梧桐树下面是杨D家的责任田。杨D提出,梧桐树荫遮了自家稻田的阳光,必须砍掉!姚C不同意。2005年12月2日,杨D手持一把利斧,趁大家不注意,将梧桐树砍倒。正在做家务的姚C跑出来,一看梧桐树倒在地上,顿时昏倒过去。当天下午,回到家的姚C的儿子杨E看到自家的树被砍倒,而母亲也病躺在床上不停呻吟,一怒之下,将杨D告上法院。
梧桐树有象征意义,侵权人应付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杨B替兄去当壮丁,并在临行前栽下一棵具有象征其生死意义的梧桐树为兄嫂作留念。原告姚C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作为对杨B的思念之物,尽管姚C夫妻曾为此身心遭受摧残,但都坚定信念:只要树在,杨B就可能活在人世。由此赋予这棵梧桐树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是一种特定纪念物品,可见这棵梧桐树的存活对原告一家人来说显得非常重要。被告杨D无视这一客观现实,执意将树砍毁,不仅造成了该树所有人的直接损失,最重要的在于严重损害了姚C一家人的情感,导致姚C老人病倒在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D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