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致死致残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律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直至近年,一些法院的法官才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通过对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等”字作扩大解释,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逐步确立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尽管如此,但由于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在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中,各地法院和各级法院对于是否支持精神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却存在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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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悉,正在起草的《民法典》将对人身伤害的精神赔偿作出明文规定。但目前起草小组仅将精神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精神损害赔偿,即针对受害者本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对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即针对受害者本人以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宜过宽,以免在实践中难以掌握。
笔者认为,对间接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简单地加以排斥。具体而言,对于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应有权对受害者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请求赔偿。应当看到,此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死亡给有关当事人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容低估的,有的甚至比本人被致残还要痛苦。
对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中是得到广泛认可的。例如,英国1976年制定的《人身事故法》第1节A款规定:若死者为其配偶,或者为其18岁以下的尚未结婚的子女,则当事人可以就其失去亲人的痛苦请求赔偿。在后一种情形下,如果死者系私生,则赔偿仅限于母亲;如果父母双方都提出赔偿请求,则平分所判之赔偿。1990年,英国上院议长又通过颁布《失去亲人赔偿令》,将赔偿数额由原来实践中的3500镑提高到现在的7500镑。又如,瑞士《债务法》第47条规定:“对于致死或伤害,法院得斟酌事情,许给被害人或死者之遗族,以相当金额之赔偿。”
其实,对于间接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也不是一点都找不到法律支持,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致死者,责任者应赔偿死亡补偿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这两个特别法的规定值得在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时加以推广,否则会造成民法体系内侵害生命权的精神赔偿不一的局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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