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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几种特殊情况的法律保护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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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游生死 浏览量:22023-02-19 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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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但是,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从保护层次看,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些国家禁止擅自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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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肖像权几种特殊情况的法律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我国对公民肖像权实行的是有限保护。所谓“有限”,本要是指禁止未经肖像人同意并以营利为同的的使用行为。这是我国公民肖像权保护的出发点也可以说是基本原则。法律虽作了如此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些特殊情况难以解决,分歧较大。木文试就肖像权几种特殊情况的保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剖析。

(一)演员剧照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继著名演员游本昌“济公”剧照被营利性使用而发生纠纷后,各地不少影、歌星纷纷投诉或通过律师交涉。如老幼皆知的某影星剧照被某酒厂用于广告,其委托律师投诉法院要求保护;一批歌星剧照被用于服装设计书,歌星们便联名上书。

(二)人体艺术作品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油画人体艺术画展”轰动于京城,但模特儿诉画展主办单位等的案件则振动了全国。模特儿委托的律师认为,主办单位的行为已明显构成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故要求主办单位与有关人员应当赔礼道歉并予以经济赔偿等。

模特儿(特别是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学界和艺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不受法律保护,主要理由是:作为人体艺术作品的特定人物,不再是原模特儿的主体,它经过艺术家的创作,即不再是模特儿的肖像,从美术角度出发,人体艺术与一般摄影作品或传统画像有本质区别。模特儿与画家订立的合同,本身就具有许可使用(如展览、制作画册等)的效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应受法律保护。人体艺术画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对那些以写实为主的作品,因其本身就直接、逼真地反映出模特儿肖像的基本特征,两者间为公众不难辩认,基于我国特定国情和风俗应考虑保护这类作品模特儿的肖像权。其他模特儿被有关单位录用,主要为画家及学员写生习作服务,但双方合同内容未包括公开展览,更未包括营利性展出或出版的,有关单位与人员应在另行征得模特儿许可后方可展出此类作品。

(三)遗像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民法通则》施行以后,某当事人投诉法院,称其父遗像被肖像烩制个体户用于广告,要求法院判令该个体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公民死后,其遗像能否以肖像权被侵害而由其家属要求法律保护?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至死时终结,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亦应随该公民死亡而自然消失。因此,遗像就不能作为肖像权而请求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像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我国习俗有其特点,死者与其家属的利害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分的,故未经死者家属同意而利用死者遗像做广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属自然会起来抗争,但对遗像肖像权保护期限为多少年,尚有待研究。

本文原则上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遗像不能以肖像权被侵害而要求司法保护。但遗像又并非一概都不受法律保护。首先,遗像版权如系死者所有,其死后,该遗像的版权权益,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在他人擅自使用时有权起诉,但这只是从版权被侵害的角度提出法律保护。如联邦德国版权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订购而创作的肖像被画者有同样的权利,他死后权利属于其家属所有。这样就解决了一个保护期限问题,即版权法保护期限也就是这类遗像权利保护的期限;其次,如遗像被丑化或诋毁使用,影响了其家属的名誉,死者家属(主要是继承人)可以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而起诉法院。由于前述原因,父母的声誉对其子女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反之亦然),因此,对遗像被丑化等,我们从司法上予以必要的保护,亦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肖像权保护除以上3种特殊情况外,对因国家政府要员、社会名流等肖像被营利性使用,也应与一般公民权被侵害予以区分,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均采取“不保护主义”。此外,对因司法、治安等工作需要而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了其肖像的,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肖像人也不能为此而主张肖像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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