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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鉴定标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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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胖子 浏览量:02023-02-19 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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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已经是比较常见的了,比如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等,这些事故都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也就是受到人身损害,在治疗期间,我们可能会耽误工作,可以通过专业的鉴定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那么人身损害三期鉴定标准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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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人身损害三期鉴定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人身损害三期鉴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1、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

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二、人身损害次要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反道交法的行为即应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等四个档次,划分依据是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及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目前国家对违章行为系主要过错或一般过错无统一的标准,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宽,有些责任认定有失公正。

2、赔偿责任:应遵循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按过错程度或公平责任来划分事故赔偿责任,再适用道交法第76条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责任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后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人身损害能要求二次赔偿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标准应如何把握。这是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且经常发生的现实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使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即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也就是说,责任人如果尽到了赔偿责任,就应予以免除继续赔偿的责任,反之就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的赔偿应达到受害人的身体得到完全康复。

如果受害人的后续治疗是在康复期内发生的,说明他的身体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康复,况且受害人的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侵权人还没有尽到赔偿责任,故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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