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讯昨天,记者从烟台开发区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此起交通事故是在没有其他责任人肇事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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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份,烟台开发区夹河桥正在修路,施工单位为了禁止行人通行,就在路中央堆了一堆土,修路的一端还设置了栅栏。但栅 栏开了一道口子,用于白天施工人员向工地运输原料。这堆土,在白天,过往的汽车和行人老远就能看到,知道“此路不通”,需绕行。但在夜间,由于此处离路灯较远,光线较暗,就不容易看清土堆了。
当月的14日晚上10点钟左右,该区的一位李姓中年男子,酒后驾着摩托车行驶到此,没有看到前方的土堆,从栅栏的入口处驶进了施工路段,结果,一头撞到了土堆上,导致车翻人亡。
事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没有其他人肇事,所以,死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可是,死者家属感觉亲人死得冤,应该有人承担责任。于是,就把堆土堆的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施工单位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两施工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万元整,并一次性付清。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邹钧律师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是由肇事责任人根据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而本案根本没有其他责任人,只有受害人一方,因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死者负全部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家属是否有权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呢?
这就要看导致死者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在此案中,土堆成了罪祸魁首。施工方为了保证修路而堆放土堆,尽管也做出了一定的警示标志,但那些标志只适用于人们容易看到的白天,而在夜间,没有设置红灯等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才导致李某在事故中死亡,因此,具有一定的责任。当然,李某酒后驾车驶入施工地段亦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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