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商家退场要提前30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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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审议 精神损害赔偿“不封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因各类预付卡消费动辄就遇到商家“跑路”问题,去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后,不少人提出修改建议,要将预付式消费中类似“跑路”现象作出比较明确的预防规定。因此,在本次修改稿中,除保留订立书面合同、违约退款等条款外,增加一款:经营者不能正常或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如此,消费者提前知情可以提前与商家沟通处理善后事宜。
修改稿中,对商家包修责任的规定也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比如,商品保修期限不少于30天,经营者履行修理责任的,应向消费者出具修理记录。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或更换。原条例中“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退货条件被删除。
本次修改稿对涉及旅游、医疗、快递、养老四大行业相关内容进行了精简保留,但增加了涉及金融行业的内容。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稿中还删除了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比如,对经营者违法“搜身”、侵害消费者人格、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造成后者严重精神损害,原条例规定“应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修改稿均改为“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未对具体数字进行设限。对此,法治委员会解释为,该赔偿数额应有法院根据侵权的具体情节加以确定,不宜由条例作出具体数额规定。
(原标题:《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审议 精神损害赔偿“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