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文是由树图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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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 年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二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分类存档及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记录并保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或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制度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责任编辑: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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