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时不能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下,由个人承担债务的清偿。离婚后债务需要共同承担所负的债务,其共同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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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时能否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时不能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所以是不能执行另一方的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后,夫妻需要共同对夫妻共同债承担偿还责任。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