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人被起诉时就意味着其担保的原债务已经到期了,而债务人并没有偿还债务。此时担保人就要承担法律上的担保义务。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担保人被起诉后会有哪些影响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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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起诉后会有哪些影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主张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不承担义务;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还款,只要签订的是正规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法院是有权对其要求还款,如果担保人不还,法院有权对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直到借贷者还款,担保人如果超过一定时间未还会被银行纳入黑户。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间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有关的案例介绍
被告建东公司、王某、林某、联发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告王某、联发公司自愿为被告建东公司提供2005002号抵押清单列明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00)字第00323号,房产证号:晋房权证罗山字第14-200038号〕、2005003号抵押清单列明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01-101045号)进行担保,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起至2006年9月27日止。2005003号抵押清单列明的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9月15日,被告建东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7.956%,期限至2007年9月10日。2006年11月29日,原告与建东公司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协议如下:某农银高抵字(2005)第359062005000098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5年9月28日签订)第三条约定的抵押物变更为只由编号2005003号抵押清单列明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01-101045号),编号为2005002号抵押清单列明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00)字第00323号,房产证号:晋房权证罗山字第14-200038号)不再作为本合同的抵押物。2007年7月2日,被告联发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联发公司自愿为建东公司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债务最高余额为2450万元整提供保证担保,且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2006年11月29日,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某自愿为建东公司自2006年9月15日至2008年3月14日实际形成的债务在最高额2450万元内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且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建东公司未能如期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09年6月20日,建东公司本金尚欠400万元,欠息987827.42元。2009年7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是案涉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对其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上诉称该签字是代表建东药业的职务行为,但该合同上并未加盖建东药业的印章,不能认定其签字的行为是代表建东药业的职务行为。而且,在案涉保证合同签订时,建东药业与被上诉人另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诉人以建东药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字。上诉人既然已经以建东药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另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其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只能是代表其个人的行为,上诉人的辩解显然有悖常理。上诉人举证的《变更担保协议书》只能证明担保人由建东药业变更为联发公司,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原先只有建东药业一方。上诉人辩称案涉保证合同是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由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填写,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上诉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含义和相应后果,其以个人名义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