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擅自转让共有房产无效案情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婚姻房产纠纷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婚姻房产纠纷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dd54ab4e42d191aa1070fe15138d7e3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婚姻房产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8年9月,王X与李X经过多年的相处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下旬,李X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了北京三环路附近一处房屋。1999年5月5日,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李X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李X与其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其弟。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李X的弟弟。
法庭上李X及其弟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李X要结婚,其弟出资一部分购买的,当时写了李X的名字,实际上该房其弟也是共有人。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承认涉及房屋转让价款还未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X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X与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王X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李X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其弟,获得过王X的同意,那么李X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李X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X名下。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行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房产纠纷栏目为您介绍了处理房地产纠纷的方法和相关的房地产法律,希望对您处理房地产纠纷有所帮助。
"在房产纠纷中,要依照房地产法律来处理,房产纠纷栏目为您介绍了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房产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中介等,另外还有房屋拆迁和租赁合同范本等知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