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农村朱老汉,没想到被村干部以修路集资为由借去的身份证,上了摩托车牌照后闯下大祸,自己莫名其妙地被摊上40.7万余元“冤债”。他于是将收集、出借身份证的村干部、摩托车经销商等告进法院讨说法。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纠纷案审理后认为,朱老汉现尚未发生实际损失,更未发生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的事实,故作出一审判决,朱老汉要求上海A车业公司、顾先生、周先生、邱女士赔偿40.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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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出借身份证招来“冤债” 老汉法庭上难讨“说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件回放
2002年11月,南汇区新场镇某村委会为村民出行方便,欲集资修筑一段道路。时任村主任的周先生碰到A车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顾先生后,谈及此事,顾先生说,这好办,你只要出面,收集一些村民的身份证交给我去上摩托车牌照,集资款就有了。周先生想想也是,更何况是为村里办公益事业,遂通过本人及村民组长邱女士等人,向村民广集身份证,并将收集的百余张身份证交给了顾先生。当时,朱老汉的女儿朱女士作为该村村民,将父亲委托其保管的身份证也交给了邱女士。不久,顾先生以每张200元共计2万余元钱款交给了周先生后,周先生委托他人为村里修筑了一段水泥路。事后,A车业公司用朱老汉的身份证申领牌照的一辆轻便摩托车,被出售给外地来沪民工戚先生。
庭上喊“冤”
庭审中,朱老汉声声喊“冤”,他说,2007年5月,他收到青浦区法院的打官司材料后,才知有辆登记车主为自己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戚先生将他人撞死,负事故全部责任,叫他到法院应诉。自己觉得挺“冤”,遂与当时收集出借身份证的 顾先生、周先生等人交涉,他们承诺无需我承担责任,并阻挠自己去应诉,致使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自己承担40.7万余元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A车业公司、顾先生、周先生和邱女士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7万余元。
A车业公司辩解,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代办摩托车牌照申领手续,并无过错,其并无义务审查身份证是否由本人提供,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顾先生辩解,自愿提供身份证给A车业公司,是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A车业公司支付的相应酬金是用于公益事业;朱老汉的身份证是其女儿自愿提供,自己只是受委托的经办人,不应承担责任,且朱老汉至今也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故不同意朱老汉诉求。
周先生辩解,其也没有向朱老汉借身份证,也没有阻挠朱老汉到青浦法院应诉;朱老汉的身份证是其女儿为村里公益事业自愿提供,且其女儿对出借身份证用于为摩托车上牌照是明知的,也应当知道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其不应承担责任,也不认可朱老汉的诉讼请求。
邱女士也辩解,朱老汉的身份证是由他女儿为村里公益事业自愿提供的,其并没有向朱老汉借身份证,只是将村民交来的身份证转交给A车业公司,目的是为村里筑路,故其并无过错,也不认可朱老汉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朱老汉,青浦区法院已在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据此判决由朱老汉对司机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40.7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朱老汉所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朱老汉并非终局赔偿义务人,即使其对戚先生应赔偿之款承担了先行给付的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向戚先生追偿损失。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朱老汉对出借身份证的用途是明知的,也无证据证明朱老汉实际占有或控制过该轻便摩托车。
法院同时认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最基本的一个要件就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损害必须造成他人人 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方可追究民事责任。本案中,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朱老汉对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朱老汉至今并未实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朱老汉现尚未发生实际损失,更未发生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的事实,故其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身份证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处罚。本案中,村干部为村民出行方便修筑道路,在村民中收集身份证出借给摩托车经销商来筹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出发点是好的。然而,这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从这点上看,村干部的法律意识还待提高。当然,村民对于出借自己身份证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引发了这起连环诉讼案。在此,我们不去深究这场纠纷以后会是什么结果,但有一点,深刻的教训的提醒我们,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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