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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诉张某欠款纠纷案成功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
被告在接受委托事务时承诺,能够百分之九十九办成此事,总费用为七万元,如果不能办成此事将如数全部退款。结果被告承诺的结果并未兑现,被告也同意全部退款(此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但经原告多次极力催促的情况下仅仅实际还给原告7000元,后再未付款。被告违反约定拒不退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返还全部余款的义务。
三、有关本案事实认定问题:
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可以证明原告曾交付给被告七万元的入学费用,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这些款项并签写收条予以确认。
四、对被告答辩状的反驳意见
被告答辩状承认了以下事实,请法庭记录在案:其一,2007年1月17日被告收了原告交付的七万元入学费用;其二,事实办砸后,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交付的所有款项。
被告答辩状歪曲了以下事实:
被告主张六万元已还的所谓“事实”,是任何一个签写收款条的人都能毫不迟疑地编造出来的,极其荒谬并违背常理,背离事实也无法让人相信。
其二,原告并未向原告索取过二千元的补课费用。虽然原告交付的二千元补课费用因为没能入学而变为徒劳,但毕竟被告的女儿也为此付出了劳动,原告的外甥女相关能力也获得了提高。所以原告从未提及要求返还二千元补课费用之事,此事也是被告捏造的。
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2009年6月日
法律咨询:13691261388(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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