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海翔困扰资本市场的问题在于控制权。父子之前股权安排不明朗,父亲多次减持,管理层意图不明,给公司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公司经营出现好转,逐渐被资本市场认可的情况下,实际控制权顺利转移,有助于消除资本市场疑虑,更有利于公司后续动作及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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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股权顺利转移迎来发展新局面资产转让与股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大股东罗邦鹏之子罗煜竑2008年逐渐接掌公司以来,重组管理层,调整产品结构,公司迎来了经营拐点。罗煜竑善于经营,谋划公司进军4-AA领域,直接促成了海翔与BII的合作,一系列经营决策证明其非凡的经营能力。罗煜竑先生现担任海翔董事长,成为海翔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后,有利于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公司将迎来发展的新局面。
此次转让后,原大股东罗邦鹏还持有2.84%的股权,合455万股;郑志国持有1.52%的股权,合244.7万股,但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已经非常有限。
公司处在转型升级的初期,与BII的合作富有弹性,4-AA系列等增长迅速,公司将呈多点爆发的态势;控制权等压制估值的疑虑因素不复存在,我们继续维持公司的“推荐”评级,上调一年目标价至35元。
风险提示:
1、股东减持风险:股权转让后,原大股东罗邦鹏还持有公司2.84%股权,合计约455万股;郑志国持有公司1.52%的股权,合计244.7万股;2、国际合作进展低于预期的风险:达比加群酯营销放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国际合作存在低于预期的风险。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