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到期债权来说,掌握它的含义是放在第一位置的。确保债权在有效的期限内进行合理的行使是必要的前提。我们都知道任何权利法律对它都会做出定义。到期债权也不例外,那么,什么是到期债权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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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到期债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一,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统称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所以,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必须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第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且该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执行法院依法不应执行该到期债权,且不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另案提起诉讼避免以执代审。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四,已确认第三人认可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但对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因该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异议范畴,所以法院仍可继续执行该部分款项。同时,因第三人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仅因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加入到执行程序之中。所以,在执行中法院会考虑债的相对性原则而选择尊重原有约定的付款方式,一般会驳回第三人的异议请求。
第五,第三人依据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提出异议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仍可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其应付的到期债务。
第六,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赋予第三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而非申请复议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提出异议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而非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七,以工程承包方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另请求对发包方予以强制执行的,应适用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相关制度,而非有关负有“支取收入”义务的协助执行人的规定。所以,执行中一旦发包方就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应执行该发包方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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