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是需要根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来进行的,一旦其不满足撤销权的行使时,就是无法进行撤销权的行使的。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债权人撤销权管辖如何确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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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管辖如何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1、《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时归于消灭。
5年期间是撤销权存续的最长期间,债权人超过5年才行使撤销权的,法院不应支持。该5年期间实际上是法律拟制的债务人责任财产恢复期间,法律认为超过该期间的债务人责任财产一般都有所恢复,债权人利益也有所保障,不必再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来保护债权人。
2、上述5年期间的起算应以债务人之损害行为发生为准,而不以债权人是否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为要件。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合同签订时一般就应认为对债权人存在损害,此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已存在,故应当开始起算上述的5年期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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