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人吕老汉出生于建国之前,今年已经将近七旬。最近,他在无奈之下,将四十多年的好友陈某恳告上法庭。而据他所说,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将陈某恳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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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权 无奈败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究竟是怎样的恩怨情仇,让这两位老人最终分道扬镳并针锋相对?
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当年,陈某恳因为生活和经营所需,向好友吕老汉借了一笔钱。从那时起,两人的借贷往来便日渐频繁。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因为陈某恳一直在陆陆续续地还钱,两人的关系倒也还算融洽。
时间转眼到了2012年10月,经多次协商未果,情急之下,吕老汉将这位老朋友起诉到了德化法院。没有多少文化水平的吕老汉在起诉状中,将被告陈某恳的名字写成了“陈某垦”。由于主体出错,吕老汉不得不撤诉,随之重新起诉。庭审过程中,吕老汉看到坐在对面的多年好友,又于心不忍,心想还是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好,于是又第二次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裁定准许撤诉。撤诉之后,他便只身前往云南打工了。
令吕老汉瞠目结舌的是,陈某垦向法庭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陈某垦认为,从2012年11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到这次原告再行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就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认定。
没有多少法律常识的吕老汉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吕老汉终于明白了,原来正是自己一直在“在权利上打瞌睡”,最终导致了债权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吕老汉说,他撤诉之后,将自行与陈某垦进行协商,希望事情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会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会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会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切莫 “在权利上打瞌睡”。
(原标题:七旬老汉的困惑:超期未主张的债权去哪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