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高发、多发、频发,人民群众对司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权利和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待更加强烈,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既是我国司法人民性的应有之义,也是转型期司法必须担当起的社会责任和时代使命。另一方面,探寻并遵循司法规律,是人民司法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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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稀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因应社会需求产生,为解决纠纷矛盾而存在,因而必须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既不能置身社会之外,无视国情社情民情,也不能不考虑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一味追求法的价值而罔顾其他社会价值。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司法在定纷止争、救济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认真体察社情民意,审视个案的社会意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简单执法、机械判案,防止矛盾激化,切实防范因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处置不当而引发刑事案件,尤其要防范因敏感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处置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甚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应当关注和回应的就是社会的需要”,司法活动更是如此。在社会转型期,强调司法回应社会关切,就是要高度重视与民生有关案件的依法处理,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立足于解决现实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合理、有效地适用法律;要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权益、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平正义中的功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要因应社会需求,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作用,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和立法建议,为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提供司法支持,进一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在回应社会关切时,要切忌脱离“司法”这一基本语境盲目地“回应”社会需求,要注意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活动回应社会需求。实践中个别地方把诸如抽调法官抗旱救灾等也视为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的做法,无疑是对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误读、误用。此外,司法在回应社会关切时,还要注意避免因“回应”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司法”工作顾此失彼或得不偿失,要防范片面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甚至以保障司法的“社会效果”为借口而置法律效果于不顾,尤其要防范为了使“各方面都满意”、“息事宁人”而“和稀泥”、不讲原则甚至公然违反法律办案。因为这种做法看似解决了矛盾纠纷,实际上却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对法治的信仰,进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所内含的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等特征。在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理想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探寻司法规律,并遵循司法规律,要防范因对司法权或司法职能定性、定位不准而在社会转型期迷失自我,尤其是要处理好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的关系,恪守权力界限,既要防范和抵制行政权和其他权力不当干预司法,也要注意防止司法权不当行使,避免出现司法缺位、错位或越位现象。例如,“司法关注民生”这一议题意味着,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广开民意沟通和表达渠道,倾听民意,关注民情,另一方面必须把握好“度”,要充分认识到尊重民意不能抹杀审判的依法独立性和中立性,关注民生也必须要依法办案。
遵循司法规律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恪守司法职责,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坚持司法中立、不偏不倚,确保司法公开。同时,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还要坚守司法基本立场,固守公平正义底线,发挥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用,不仅要使纸面上的法律和抽象的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价值引导功能,通过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维系社会公共准则,维护和弘扬社会公共道德。此外,司法活动还要严格遵守司法基本准则,切实贯彻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遵守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确保司法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回应社会关切还是探寻司法规律,都要重视人的因素,要重视司法主体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增强司法应对和解决转型期复杂问题的能力,司法人员必须通晓法律,精于事理,品行端正,能够依法独立地进行价值衡量与判断,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理性地认识到,司法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方式,甚至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司法不可能满足社会的一切需求。尽管司法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公众也期盼司法能够承担更多责任,解决更多社会问题,但是必须正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正视司法现状中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充分认识司法自身的局限性,认识到司法并非万能,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远非司法所能涵盖,更不是仅靠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良好愿望和努力就能解决的。因此,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必须重视探寻司法规律,努力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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