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有病的是左脑,可开颅手术却切了右脑,这不是笑话,而是发生在鞍山的一起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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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疼原是里面长了瘤
2001年2月10日,鞍山市民刘丽感觉头痛得厉害,于是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做了CT,医生诊断为刘丽的脑右侧前长了个动脉瘤,决定立即对其实施开颅手术。
手术后的第九天,由于脑血管大面积栓塞,刘丽昏迷不醒,右眼由斜视变成了失明。更为严重的是刘丽的语言神经也遭到了破坏,无法完整地说话了。刘丽只能留在医院继续治疗。
听到这个消息,刘丽的家人震惊了,“医院给刘丽做的开颅手术明明切的是右脑啊!怎么又变成左脑有病了呢!”
医院认为没切错
刘丽的家人愤怒地找到鞍山的那家医院,质问怎么能把开颅手术做反了。
医院表示,刘丽头部左侧长没长瘤跟医院没有关系,同时刘丽目前的身体状况也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医院要求为刘丽再次进行血管造影检测,但其家人此时已经不再信任医院了,拒绝了医院的要求。
医院的话彻底将刘丽的家人激怒了,刘丽的母亲哭着说,“一个大活人到医院来看病,病没看好不说,现在连大小便自己都不知道了!医院还敢说自己没责任,医院要是都这样的话,以后谁还敢上医院看病啊!”
随后,刘丽的家人把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医院开颅手术的错误导致了其目前的状况,要求医院共赔偿刘丽287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过错
昨日,采访本案的主审法官,法官告诉记者,在审理中,辽宁省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虽然在程序上有不足之处,但结论是客观真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医院由于过失造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全部责任的90%,刘丽家属承担全部责任的10%。
2005年7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刘丽到医院就诊,医院有义务为其治疗,刘丽的情况购成医疗事故,各种赔偿加在一起,医院共应赔偿刘丽134.5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医院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14日,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医院同意赔偿刘丽90万元。8月15日,刘丽在医院住了5年之后终于出院回家。
记者 王庆芳
( 时代商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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