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6年后,49岁的吴素真终于拿到了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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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奔走6年证明自己未患病规范精神病收治刻不容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厦民再终字第3号判决,撤销思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厦门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判令厦门市仙岳医院赔偿吴素真5851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这意味着,仙岳医院此前认定吴素真患有精神病的诊断结果是错误的。吴素真终于证明了自己没有精神病!
与医生发生争执 被认定精神分裂
吴素真没有什么文化,普通话说得也不标准。因此,第一医院医生认为她“出现了胡言乱语、精神错乱、手舞足蹈等现象”,怀疑其得了精神分裂症,于是联系了专业治疗精神病的仙岳医院前来会诊。当天下午,在综合了仙岳医院的会诊意见后,第一医院为吴素真办理了转院手续,出院诊断为“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吴素真告诉记者,她是被强行转到精神病院的。在反抗过程中,她的手不小心拉倒了心电图机,把机器摔坏了。吴素真的丈夫赶到仙岳医院后不肯在入院手续上签字,仙岳医院的一位医生对他说:“你老婆砸坏了第一医院的心电图机,如果你不签字,就要赔几万块钱。”在此情形下,他才签字同意了吴素真住进仙岳医院。
仙岳医院对吴素真使用了抗精神药物、激素等进行治疗。22天后,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仙岳医院才为吴素真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
将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二审均败诉
吴素真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病,却被强行送进仙岳医院治疗。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她都被周围的人认为是精神病患者,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她觉得应该有人为她的不幸遭遇负责,她要讨个说法。
吴素真对鉴定结果不服,于2005年12月29日将两家医院诉至思明区法院,索赔2132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医院所列证据足以证明其对于吴素真疾病的诊断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也没有给吴素真造成损害。思明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吴素真的诉讼请求。
吴素真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厦门市医学会的鉴定,吴素真并未在相应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故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吴素真要求两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据此,厦门中院于2006年12月5日判决驳回吴素真的上诉请求。
司法鉴定出结果 精神障碍难成立
尽管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但吴素真仍未放弃。在申诉过程中,经人介绍,她找到了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毅。得知她的经历后,杨毅决定为她免费打这场官司。
要想通过申诉让法院再审,必须有新的证据。为此,杨毅建议吴素真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然而,两家医院都不认可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此情形下,经医患三方同意,厦门中院于2008年8月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同年10月2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吴素真患“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不足。
在此基础上,厦门中院又召集这两家医院和吴素真,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份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第一医院虽认可了新的司法鉴定,但仍辩称将吴素真转至专业医院的行为是正确的。仙岳医院则不认同这份新鉴定,认为吴素真转院前就曾出现胡言乱语等行为,入院后也查出有精神病的表现,仙岳医院对吴素真的诊断治疗行为属于正常的常规医疗处理。
法院撤销原判决 精神病院须赔偿
庭审过程中,杨毅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认为第一医院对吴素真强制送转、仙岳医院不经确诊和行为能力评估就强制接收治疗等行为,构成了医疗行为侵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都有关于特殊检查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第一医院动用保安强制押送吴素真进仙岳医院精神病隔离病房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据。”杨毅进一步指出,“仙岳医院在没有对吴素真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或者评估的前提下,仅凭事后家属同意就对吴素真强制进行精神病隔离治疗,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文件时强调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两家医院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侵权。”
厦门中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了原两审判决。
精神卫生应立法 规范收治是关键
吴素真的境遇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深思,其焦点就是精神病人收治规范问题。精神卫生法历经10年起草之路至今仍未出台,原因之一就是精神病人的判定指标不是十分明确,这是一个立法难点。
杨毅认为,评价一个人有无精神病,不能仅仅依靠技术指标,要对人的反应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和排除,因为人在激动的时候有可能产生近乎精神病症状的激烈反应。
杨毅的观点得到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的认同。在徐国栋看来,目前收治精神病人的通常作法是:精神病院作出诊断,外加亲属陈述病史就可收治。但在现实情况中,亲属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和目的出现不实陈述,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大大增加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
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徐国栋认为,关键是要立法规范收治程序。尽管我国没有法律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作出严格界定,但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可以在法律上规定,没有经过宣告程序,不能随意将病人送进精神病医院。本案中,在法院没有对吴素真作此宣告以前,她的丈夫并不是她的监护人,因此精神病院并不能随意收治,也不能因吴素真丈夫签了字而免责。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