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不慎带了两个节育环,导致产生各种妇科疾病,为此将本市一家区级妇幼医院及其上级主管——区卫生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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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判决书中,法官都会援引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但是由于这起纠纷专业性太强,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专门援引了高校专业的教科书。
几经论证,最终一审法院
认定这家区妇幼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无论妇幼医院有无过错,区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市的张女士(化名)表示,1994年,她在本市一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站放置宫内节育环。2002年11月发现自己带环怀孕,于是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
几个月后她遵医嘱前往医院重新带环,但是因为那家医院当日不做放环手术,于是张女士就到自己所居住的区妇幼医院带环。她说,术后她出现了月经不调、贫血腰痛、腹痛痉挛等症状,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经多家医院治疗都没有明显疗效。
自去年开始,她先后多次到区妇幼医院、区卫生局协调未果,于是起诉要求区妇幼医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6万元,区卫生局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区妇幼医院表示,张女士前来要求为她放置宫内节育环时没有如实反映曾经带环的病史,而放置节育环的术前要求只是进行妇科检查,医院并不知道真实情况。所以,按常规询问病史及妇科检查后,考虑她自愿带环且无禁忌症,符合带环适应症,于是为她放置宫型节育环一个。因此,区妇幼医院认为,他们完全符合手术操作的规范要求,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并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
而区卫生局表示,妇幼医院是独立法人机构,卫生局作为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次审理中,一审法院因为案情涉及的专业性太强,专门引用了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断案。一审法院经审理,以2003年2月9日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以及2002年7月、20
法院认为,区卫生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无论妇幼医院有无过错,卫生局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据粗略统计,本市东丽法院每年有几十件案子因为审理后发现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原告起诉。这其中还不包括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发现有些案件的主体明显不对而不予立案的。
东丽法院的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案子告错主体,会使得当事人和法院都浪费很多财力、物力、人力。为此,建议市民在起诉前应当向知晓法律知识的人寻求帮助,多做咨询,或者到相关部门及被告所住地调查清楚,弄清被告的主体情况。
新报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马新 (津报网--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