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出头的明英因医疗事故死亡,责任全部在医院,经法院一审裁定,明英的家人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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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医疗损害行为,为什么赔偿金额相差7倍多?
近日,记者通过对这类案件的调查,了解到一个普遍现象,对于医疗损害行为,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来打,亡者家属或许能够获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高额赔偿,但如果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来诉讼,却只能获得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低额赔偿。
同样都是医疗事故,只因为走了两条不同的诉讼程序,两者的赔偿金额为何相差如此之大?当“医疗损害赔偿”较量“人身损害赔偿”时,怎样为受害者寻求一条平等保护的司法救济途径?
错误治疗断送人命
明英的身体状况近年来一直不太好,为确诊病情,2008年9月16日,杨海军陪妻子从库尔勒来到首府一家三甲医院 (以下简称 “医院”),妻子被诊断为慢性肾炎,其间,明英向医院明确说明自己有青霉素过敏史,医院也将此记录在案,之后,明英入院接受治疗。
9月17日清晨,明英的体温升至39.5℃,医生对明英施以头孢拉丁静脉滴注,28分钟后,明英出现呼吸困难症状,之后,医院继续对明英给予青霉素类药物治疗。
妻子的离世让杨海军难以承受,在咨询了懂医学的朋友之后,杨海军认为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并举报到乌市卫生局,2008年12月22日,乌鲁木齐医学会对明英之死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医院在明英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选择头孢类抗生素治疗欠妥当;医院在患者出现严重过敏症状后,抢救措施实施不及时、不规范,导致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据此,乌鲁木齐医学会认为明英之死与医院的违规诊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患者明英的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之后,新疆医学会也做出了类似的鉴定结论。
去年秋天,杨海军拿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找到医院,希望医院给予死亡赔偿金、住院费、住宿费等共计3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结果遭拒。
协商无果,杨海军将医院诉至首府一家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他3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在开庭前,他们接到法院传票,传票上的案由写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年底,法院庭审此案时采纳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明英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医院赔偿杨海军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对这个结果,我感到很失望。”杨海军说,自己在打官司前曾了解到赵璐彤一案,“和妻子一样,赵璐彤也是因为医院的全部过错而死亡的,赵璐彤的家人得到了75万元的赔偿”。
对于赵璐彤一案,本报也曾有过报道,2005年2月25日,8岁女童赵璐彤因急性阑尾炎在首府一家医院实施阑尾切除术,手术当日她就出现昏迷状况,并在第14天死亡,尸检证明,因手术过程中,院方使用麻醉剂过量致使她心脏骤停,直致多脏器衰竭死亡,由于医院方面称病历丢失,导致赵璐彤的亲人无法对其做医疗事故鉴定,同年5月,赵璐彤的亲人以 “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为了证明医患双方在这起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法院委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赵璐彤的死因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经鉴定,医院在手术中存在严重过错,是导致赵璐彤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方面负全部责任。据此,赵璐彤的家人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7万余元。
经两级法院终审判决后,法院判医院给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5万余元。
“都是被医死的,一个赔75万,一个赔10万,为什么差别这么大?”杨海军感到很费解。
杨海军的代理律师安芳分析说,原因在于赵璐彤一案是按“人身损害”起诉的,而明英一案则是按“医疗损害”进行赔偿的。
现有处理条例的缺陷
“证据方法是决定赔偿标准的关键。”曾为赵璐彤做法医学鉴定并对此类案件颇有研究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法医李晓玉说,杨海军一方向法院提供的核心证据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依据证据方法原则,法院在立案、审理时所适用的案由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在判决时,所依据的法规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有明确规定,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而赵璐彤案的赔偿金额之所以比明英案高很多,是因为赵璐彤的案子所适用的证据是“法医学技术鉴定书”,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证据,因此,对于赵璐彤的案子,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进行立案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所涉及的赔偿项目不仅仅包括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项目,还有这个条例中没有的、占赔偿金额最大分量的“死亡赔偿金”,并且,其他项目的赔偿金额也比医疗损害项目的赔偿金额高。
明英的代理律师安芳认为,医院因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而医院认为,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所以无需支付这笔费用。
“实践中,同样的医疗侵权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亡者家属按普通民事侵权责任往往能够获赔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确认为医疗事故,却无法获得高额赔偿。”李晓玉说,这一怪现象正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极具争议的话题。
李晓玉直言,在交通事故中丧命,且责任完全不在受害人的,受害人家属获得的赔偿都在20万元以上,再比如死于矿难的,其赔偿也不低于20万元,因为这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其赔偿的项目均包括死亡赔偿金。由此看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开始施行起就存在缺陷,偏重于对医院的保护,不能平等保护受害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这样才能将受害者作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利益。
受害人利益应平等
既然 “人身损害赔偿”远远高于“医疗损害赔偿”,那么,医疗损害行为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来赔偿呢?
新疆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乌市律师协会会长桑云说,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论,但国内已有医疗损害行为按照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面对医疗纠纷,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往往是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甚至是惟一依据,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身份本身就是医学专家,很难摆脱与医院的利益关系,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经常遭到患者的质疑,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只能获得少额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往往束手无策。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李晓玉以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对于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患方依然可以找到一条司法救济途径,就是依法按照民事侵权原则,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拿赵璐彤案为例,因赵璐彤的病历丢失,医学会无法对其做医疗事故鉴定,即“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家属以“人身损害”为由获得高额赔偿,但在实践中,知道并走这条诉讼途径的人很少。实际上,无论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都应该按照人身损害来起诉。
据记者了解,今年7月1日将实施《侵权责任法》,根据 《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没有医院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但能证明医院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的行为,法院将会推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
桑云告诉记者,以往医患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首先要作为患方的原告拿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侵权责任法》一旦实施后,原告可以不再需要这个报告,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了,也就是说,患方只要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必再多走鉴定的前置程序。
此法的实施是否真的可以起到平等保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作用呢?让我们等待。(记者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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