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的母亲坚持要将孩子生下,经医院剖腹产出一子。不幸的是,出生才半个月的婴儿被诊断为脑瘫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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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家人将进行剖腹产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索要各种经济损失500万元。近日,根据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脑瘫儿62万余元。
然而,孩子出生后却被诊断为脑瘫早期。接着,全家人开始抱着出生的婴儿到市内其他医院及外地医院进行治疗和康复,花去20多万元医疗费,但孩子却不能再和正常孩子一样了。
受沙河口区法院的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辽宁省医学会相继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均得出一个结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详细分析意见为,无证据表明新生儿窒息与产妇乳腺癌有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不能除外与患儿脑瘫无关。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认为,因被告方的过失造成原告身体伤害,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59万余元;另外,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31602元。(田水 记者沈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