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明确,“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此,大连一名医生结合治疗病例,认为“这个规定太有必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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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是否过度到底谁说了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签字难“紧急抢救”责任还应细化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李明说,2007年,他曾接诊过一起病例,当时一名出现大出血症状的女子被丈夫送到医院。医护人员经过反复检查,初步确认该女子因宫外孕而造成大出血,情况相当危急,需马上进行手术。
然而,丈夫却怀疑医生的诊断结果,理由是他早已做了结扎手术,妻子不可能宫外孕,丈夫坚决不在手术知情书上签字。最后,经过警方协调,丈夫才勉强签了手术同意书,经过全力抢救,女子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这个规定太有必要了。 ”李明说,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明确,“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规定给医院在抢救危重病人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不管是对患者还是对医院来说,都是一个颇具人性化的举措。但李明指出,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免责条款。他认为,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免责条款也应做到尽可能的细化。这样医院在抢救时才能发挥专业优势,为患者提供最有效的抢救方案。
对此,一些市民担心这种“紧急抢救”的行为会不会无限放大医生的权利,从而导致个别“无德”医生随心所欲地采取治疗方式,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为此,这些市民也认为,“免责”条款还要进一步细化。
关于举证 医疗纠纷患者举证有前提
近年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解决的特殊条款,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大量医疗纠纷中,能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比例很小,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无法可依,或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而无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
对此,李明认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举证责任全部由医院承担,为规避风险,医院可能会对患者实施过度的检查,从而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但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李明说,由于医患双方在专业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纠纷发生后,患者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生的过错。对此,草案也作出弥补性规定,明确三种需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相关法规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文书及资料的;伪造或销毁相关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关于过度诊疗何为“过度”应交第三方界定
同时,针对目前存在的过度检查、过度诊疗现象,该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李明认为,对患者来说,这条规定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过度检查和诊疗,且由谁来界定。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设立第三方,一旦发生这一类纠纷,通过第三方界定。
此外,该草案还明确了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14b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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