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会发生医疗事故,一般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你知道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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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案情介绍:2004年8月26日晚,原告王某做家务时摔了一跤,感觉腰部不舒服。到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腰5椎弓峡部裂、腰5椎体I度滑脱”,于2004年9月27日入住被告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被告某医院于2004年10月8日为原告王某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支出医疗费用约15000元,其中某某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4000元,原告王某自己支付现金11000元。术后原告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到被告某医院进行检查,拍片示:腰5椎体滑脱,内固定术改变,内固定一枚螺钉松动滑脱。原告王某再次入住被告某医院骨科治疗,在连硬麻下行“返修术+植骨融合术”。被告某医院为原告王某免除了第二次手术的钢板费及部分手术费。此次共计住院治疗51天,支出医疗费9916.09元,其中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6637.83元,原告王某自己现金支付3278.26元。术后,原告王某左足无知觉不能活动,右肢、右脚麻木,经神经营养治疗和高压氧治疗,左踝仍不能活动。2005年12月11日原告王某入住南京鼓楼医院就诊,并行“后路内固定翻修术”,术中探查发现“左S1椎弓根螺钉穿破椎弓根皮质与S1神经根外膜卷入”,2006年1月6日原告王某出院。此次住院治疗26天,支出医疗费用13528.41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10171.61元,原告王某现金支付1160.87元。2006年3月15日原告王某再次到南京鼓楼医院复诊,医生结论是由于多次植骨手术原因,造成术后愈合障碍。另原告王某在未住院期间拍片、购药支出1104元,其中某某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1068.7元,原告王某现金支付35.3元。被告某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某某市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诊断腰5椎体滑脱症正确,有手术指征,采用椎弓根固定加植骨融合方法符合治疗原则;医方第一次手术后内固定在位,术后螺钉松动与螺钉植入深度不够有关,第二次行翻修手术致神经根损伤与螺钉位置不当有关,患者目前双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事故,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作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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