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不服可以从新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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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不服可以从新做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的划分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医疗过错责任程度是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判定,能够以此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比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申请鉴定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
3.当事人的具体鉴定要求;
4.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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