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氧疗3个月后,早产儿双目失明。为了向医院讨说法,张先生一家踏上了漫漫维权路。昨日,儿子小俊5岁生日的前一天,张家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小俊获赔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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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家住洪山区的邓女士在省妇幼保健院产下三胞胎。小俊是三胞胎的老大,出生20分钟后,因早产、羊水吸入、低体重被送入ICU病房。经采取吸氧等治疗措施后,小俊病情好转,同年7月31日出院。
一审审理期间,司法鉴定部门对该医疗事件作出鉴定,认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在早产儿低体重的基础上,用氧是重要的危险因素。鉴定结论为: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与小俊双目失明存在一定的关系;小俊双目失明相当于职工工伤的一级伤残。
去年底,法院一审判决由院方赔偿7万余元,以后每月支付护理费225元。
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认为医院在给小俊吸氧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治疗时未严格控制氧气浓度,复检时又未进行有效治疗,致小俊失去最佳治疗时机。院方则表示,给小俊吸氧是其病情需要,其双目失明是其自身发育不全引起的,与医疗行为无关,亦提出上诉。
今年5月,市法院二审开庭。法院认为,医院的过失明显,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俊属早产儿、低体重,自身体质较差,作为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医疗风险,承担30%的经济损失,故终审判决由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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