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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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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背景是怎样的?有何必要性?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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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半个多世纪以来,本市不断加大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的投入,形成了由120急救系统为主、999急救系统为补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立了120和999联合指挥调度平台,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逐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首都人口数量大幅度增长、老龄化趋势明显,人民群众日常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各种会议、大型活动等频繁,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任务逐年增加。与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社会需求相比,本市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呼叫满足率较低。目前本市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满足率仅为84%,无法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院前急救服务需求。

究其原因,存在许多制约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准入和执业行为缺乏法律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资源缺乏科学的组织、协调和规划,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有关政策还不明确,全社会急救知识和能力需要提高等等。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把北京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其中作为衡量国际化城市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急救呼叫满足率要达到95%以上。

亟需通过急救地方立法解决制约当前本市急救服务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升急救服务能力水平,保障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为建设世界城市提供法制保障。

二、《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共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性质与政府职责

1、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接诊医疗机构的交接活动。(第二条)

2、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居民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三条)

3、明确政府主导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市政府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主管部门。(第四条--第七条)

(二)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明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挥调度平台(以下简称指挥调度平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和接诊医疗机构组成。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指挥调度平台承担应急指挥调度工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纳入指挥调度平台。城市管理其他平台应当与指挥调度平台对接。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以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本市医疗机构均有责任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举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和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政府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要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所得税优惠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三)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条件和从业人员从业资质要求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重申急救中心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条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需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执业等级手续。严格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暂停执业、退出机制,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性质相呼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医师执业注册条件。规定本市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四)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

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全天候值守。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应当穿着标准服装、携带相应药品设备、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普通情况下按照救近、救急、满足专业需要、服从医师安排和发生突发事件、被确定为法定传染病等特殊情况下“服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的患者转运原则。突出建立院前院内有效衔接机制和信息统计制度。同时,强调了享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居民负有配合义务,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需说明相关信息。(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五)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和报销制度

规定本市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收取服务费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服务费用依法予以报销。符合救助范围的,依法予以救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六)完善救护车管理制度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在总结本市救护车管理经验基础上确定救护车管理原则,明确救护车配置不纳入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明确救护车用途,规定救护车仅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活动。与道路交通、收费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重申了救护车通行保障相关规定。同时,还规定居民负有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救护车的义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七)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通过鼓励居民学习急救知识、规定在人群密集场所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为活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倡导特殊行业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等、加强急救科研投入等方面提高社会急救能力,提倡居民自救和家庭互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针对以上部分管理要求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坚持普遍服务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居民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详细】

引用法条

[1]《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九条

[2]《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5]《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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