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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妇女告医院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因医院无过错其诉请被驳回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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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李自庆)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医院无过错,原告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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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南京一妇女告医院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因医院无过错其诉请被驳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王某孕期到江苏省妇幼保健中心等两家医院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均被告知胎儿无异常。去年5月19日,王某产下一缺失右耳的男婴。王某认为这两家医院侵害了自己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故请求两家医院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本案组织医疗事故做技术鉴定。鉴定分析认为,目前超声诊断水平无法达到对胎儿耳朵的准确诊断,国内产前超声检查也未将胎儿耳朵列入常规检查项目,所以该患儿先天性右耳缺失不能认为是B超误诊。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院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其优生优育选择权受到了侵害,以此主张索赔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经产前检查及诊断,如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况,医生应提出终止妊娠。此时夫妻双方有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自由。但该自由并非绝对权,故原告主张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不属于侵权行为法所指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有过错。

而本案的两被告在对孕妇做检查时,并无行为过错。

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但何种缺陷属于胎儿的严重缺陷,母婴保健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卫生部及中华医学会对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规定中,认定诊断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但不包括对胎儿耳部进行检查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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