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反映说,他们公司(以下称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商铺。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其中一期需在工程结构封顶时支付。工程结构封顶时,乙公司没有通知甲公司而致使甲公司逾期六个月没有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房款逾期六个月未付为由向甲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并解除了双方的合同。该读者问:乙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合同?本刊邀请王律师对这方面的问题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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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义务是否应履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问: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如何定义的?
王律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合同,因为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附随义务之通知义务。
问:什么是附随义务?
王律师: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问:附随义务有哪些种类?
王律师: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重点阐述这三种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之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问:违反附随义务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律师: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关系发展的进程来分析: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若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法律仍有维持这种信赖利益的必要,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后合同责任。当然后合同义务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应根据合同类型,终止于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实现,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再维持某种特殊信赖利益时。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应不限于赔偿损失,如果权利人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某些附随义务,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七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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