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审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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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司法职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与民意相互尊重,和谐互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陪审制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陪审团制度对成就美国今天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延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就说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法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一种实现民主法制的有效途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职业行为,促进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群众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在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还不能完全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来,自始至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与法官共同开庭审理,共同评议案件,共同宣布裁判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也便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制约的过程。在这里,人民陪审员起着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对于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对于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评断案件,将社会民众最一般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机械司法”。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医疗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体察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小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都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方能担当得起司法裁判者的角色。但每个法官不是神而是人,不可能是个“全能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生活经验、行业专长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经验和知识的不足,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总之,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它作为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已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根据此项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我们认为,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并与法官共同决定法律适用,公开、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具体说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陪审员庭前应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与法官共同研究案情,确定案件审理的重点、要点,制定庭审提纲,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2、在庭审中要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对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核实,杜绝“陪而不审”。特别是专家型陪审员对涉及到专业知识,更应发挥“行家里手”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审判职权,解决疑难问题,为攻克案件中的“瓶颈”发挥应有的作用。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法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杜绝“合而不议”。
4、人民陪审员要自觉进行业务学习,学习法律法规及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要意识到自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责任,要知道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活动其实是很光荣、很神圣的。在审理案件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避免被“糖衣炮弹”击中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前的工作
①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加以核对。
②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③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⑤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⑥询问一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⑦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询问当事人是否先行调解。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认真听取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本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可针锋相对地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法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法官如认为案件有可能调解,则可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见,如同意则有何明确具体的调解方案。法庭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参考性方案供各方考虑。
评议宣判阶段
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判决结论并公开宣布。
评议宣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
②宣告判决。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庭宣判完毕,由审判长宣布闭庭(不是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五、几点具体工作建议:
1、增强庭审纪律、司法礼仪意识: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审判活动的关系,安排好工作时间,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准时出庭;如遇到紧急情况不能按时到庭,应及时告知法官或法官助理;庭审时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集中注意,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情,尤其不要接听私人电话,不要随意离开法庭;着装要庄重。
2、增强庭审积极性。庭审中要积极发现当事人证据上的疑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的遗漏点,在遵守庭审程序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向当事人发问,协助法官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3、增强保密意识。不就参审的案件向当事人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向无关人员(包括自己的家人、亲友)泄露案情,不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合议庭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的意见。
4、增强廉洁意识。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法官权力,同时依法对法官进行监督。有权力就面临着诱惑,就需要廉洁自律。不能因廉洁问题损害法官的中立形象,尤其不得成为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
5、增强调解意识。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密切注意案件调解的可能性是否存在,积极配合法官,商量调解方案,多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6、增强释法息诉意识。对审理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的,配合法官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心理疏导和法律解释工作,指导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申诉等权利,不至于采取过激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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